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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召开涉氨制冷企业治理视频会
作者:佚名 时间:2013-09-26 09:27 已阅:280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定于2013年9月29日(星期日)15时,召开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视频会并举办专题讲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精神,深刻吸取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教训,就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源头预防作出工作部署,并讲解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知识。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中央企业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劳动保护》杂志社、《中国安全生产》杂志社、《现代职业安全》杂志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

(二)分会场。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各省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工商管理、质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有关涉氨制冷企业负责人。

2.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市(地)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及县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当地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工商管理、质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有关涉氨制冷企业负责人。

未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市、区)相关人员的参会地点,由有关省级安委会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工商管理、质监部门,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及辖区内有关企业按时参会。

(二)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工商管理、质监部门负责通知本系统市(地)、县级相关部门按时参会。

(三)请主会场各参会单位于9月27日15时前将参会代表回执(见附件)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电话: 64463763;传真:64463753)。

(四)请各分会场于9月29日14时开机调试。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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