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氨”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

2023-03-11 制冷人 作者:史富英 阅读:1679 次

2013年9月以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连续开展了为期4年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2017年组织各地区开展了专项治理自行验收和交叉核验工作。目前我国涉氨制冷安全领域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又该如何改进?

  日前,我们就以上问题采访了中国制冷学会副秘书长杨一凡先生。

  杨秘书长,目前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杨一凡:2013年,我国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事故集中爆发,发生了眉山市 “4·21”液氨泄漏事故、吉林宝源丰“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上海翁牌“8·31” 重大氨泄漏事故等多起恶性事故,引发社会高度关注。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文),针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开始全面治理。经过4年多的有效治理,制冷设备老旧、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管理等突出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特别是针对涉氨制冷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以及岗位技能的提高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目前涉氨制冷企业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实现行业的规范发展、长治久安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现阶段我们应重点关注3个方面的问题:

  如何有效提升全球制冷行业广泛推广应用的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性能,尚需氨制冷行业从技术层面加大研发力度,促进产业设备设施安全性能的进一步升级改造;

  如何从管理层面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意识,完善系列化、规范化的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进一步加强有效的、多方位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力度,促进其科学的管理与应用;

 

  进一步明确监管依据,完善相关标准体系。

  针对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中现有的突出问题,目前已采取了哪些针对性的措施?

  杨一凡:经过近年的专项治理工作,从技术层面,我们提倡采用低充注量的氨制冷系统,通过研发机电一体化的制冷机组、采用以天然工质制冷剂(氨、二氧化碳)为主导的复叠式制冷系统和载冷剂制冷系统,以及推广高效换热器等方式降低系统内部液氨的充注量。

  其次我们还加强了氨泄漏源头控制。前几年,由于事故频发,我们多强调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和救援,但风险管控应该坚持以防为主,必须从源头控制切断氨泄漏的措施。

  目前,我们针对易发生氨泄漏事故的环节,如热氨融霜操作,已在应急管理部立项待批准发布的《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强制性行业标准以及《冷库设计规范》(报批稿)中增加了相关要求和技术措施,即“新建(含改、扩建)氨制冷系统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及紧急切断装置;热氨融霜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在人员密集区域需融霜的制冷装置(如快速冻结装置)30m以外便于操作的位置或快速冻结装置附近的安全出口门外设置关闭热氨融霜紧急切断装置的人工启动按钮。”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对从源头遏制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事故起到重要作用。

  从管理层面,我们积极推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强化培训,但从目前效果看不是很理想,尤其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压力管道巡检维护)、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各地区的持证上岗率仍然偏低,尚需要管理部门和专业化机构进一步深入商讨解决方案。

  在技术层面,有没有更安全的制冷方式或制冷剂可取代氨制冷技术

  杨一凡:氨制冷技术已有160余年的应用历史,由于液氨具有优良的热力学性能、良好的环保性能以及提炼简单、成本低廉的优点,是全球制冷行业应用时间最长且一直未被其他物质替代的制冷剂。随着地球气候不断恶化,上个世纪30年代才出现的氟利昂制冷剂,由于对臭氧层具有破坏作用,将逐步被替代,大型工业制冷系统仍将依赖于氨和二氧化碳等天然工质制冷剂。

  虽然氨具有刺激性气味且有一定的毒性和可燃性,在较高温度下,氨和空气混合物体积浓度达到15.7%~27.4%时遇明火可引起爆炸,但是目前的技术,完全可以控制相应危害的发生。据国际氨制冷学会有关专家统计,截至2008年,除我国外,美国氨制冷系统事故死亡率最高,在其连续统计的15年数据中共死亡8人;瑞典(统计68年数据)、丹麦和芬兰(统计63年数据)死亡率均为0。由此可见,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在全球尚未找到更加合适的替代品之前,液氨在全球制冷行业的应用是必不可免的,也就是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管四函〔2013〕28号)中特别提到的“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严格避免产生以‘氟利昂制冷剂代替氨制冷剂’的简单化做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应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充分发挥其性能优势,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注重提升涉氨制冷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促进涉氨制冷企业的健康发展”的原因。

  在涉氨制冷行业领域,与国际先进标准体系相比,我国相关标准体系还有哪些亟需完善的地方?

  杨一凡:我国的制冷行业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该专业标准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标准的个性化程度较高,而一些发达国家的通用性较强。例如对于氨制冷系统,我国的国家标准主要体现在GB 50072-2011《冷库设计规范》、GB 28009-2011《冷库安全规程》,以及行业标准SBJ 12-2011《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中,美国的国家标准体现在《封闭式氨制冷系统安全设计标准》,国际标准包含在《制冷系统和热泵-安全和环境要求》中。如此,就造成我国的制冷标准体现在某一项特定的建筑标准里,不能全面表述制冷技术的具体内容,而在美国国家标准《封闭式氨制冷系统安全设计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冷系统和热泵-安全和环境要求》中,均对制冷系统进行了专业要求,更适合于专业人员学习和掌握。

  鉴于我国目前制冷标准体系的现状,针对我国该行业普遍存在的专业人员相对匮乏、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很多企业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而忽视安全生产的现状,我们需在借鉴国外先进标准条款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完善。

  另外,通过治理工作,我们更加清晰地看到在制冷行业液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针对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出台相关标准势在必行,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对运营中和新建的项目提出厂区建设,制冷系统及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救援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017年中国制冷学会与丹佛斯共同合作的“氨制冷安全调研”项目

  涉氨制冷企业该从哪些方面重点加强涉氨系统安全管理?

  杨一凡:通过对发达国家液氨安全管控成功经验的总结,针对我国液氨使用现状,涉氨制冷企业应该在加强规范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加强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人员管理。

  规范化基础设施建设。涉氨制冷企业的建造及其硬件设施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即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冷库安全规程》,以及行业标准《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的维护。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事故通常是火灾和氨泄漏,一些是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的维护不当所致。火灾事故往往是由于火源与附近未加防火保护的保温材料引发的,如控制箱、灯具、电线接头等短路,以及维护过程中的切割、电气焊作业等。在专项治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老旧设备或二手设备“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部件及救援装置失效等不安全现象,结合在检维修和运行过程的诸多事故教训,企业必须加强设备设施专业化安全管理。

  2015年中国制冷学会与丹佛斯联合举办的“氨亦可安”系列路演活动

  人员管理,尤其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压力管道巡检维护)、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以及特种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的管理,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且具有熟练操作技能的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制冷系统是由制冷压缩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相关阀件构成,其作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相关人员应该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进行管理,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从目前情况看,行业内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资质(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R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的人员数量还是跟不上产业的发展速度。

  您认为下一步涉氨制冷行业政府监管的侧重点有哪些?

  杨一凡:我认为首先应该有明确的监管依据,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其次,在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围绕涉氨制冷企业新建和改造项目,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建设方案的论证方面,而不是遇到涉氨制冷企业建设项目就一律否决,在充分研究项目建设的特点后,符合氨制冷企业建设项目条件的应准许建设。

  最后,围绕涉氨制冷企业的运行管理,工作侧重点是加强相关设备设施和人员的监管,特别是关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资质要求的有效落实。